:: 察举制度
汉王朝建立之初,朝廷公卿和地方郡县官员大都从列侯以下的贵族中选任,是典型的“高门政治”。武帝时期,大体完成由“高门政治”向“选贤政治”的转变。武帝通过一系列诏令和措施,革除靠资历出身而取官的陋习,废除列侯拜相之制,削夺丞相的除吏权,建立以察举制为核心、以征辟制等多种途径为辅的选官制度。其实文帝就曾诏令诸侯王、公卿、郡守举荐“贤良能直言极谏者”。武帝即位后,下令中央和地方的主要行政长官“举荐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”。元光元年(前134),他又下诏策试贤良,并明确规定郡国须察举的人数,后又规定郡守不荐举者,论罪免官。对被举荐人的考试方法有对策、射策两种,对策命题,射策抽题。考试内容,儒生学者考经学,官吏考章奏。根据考试成绩的优劣,酌情任用。察举的科目很多,有孝廉、茂才、贤良方正、文学、明经等。察举标准,也就是著名的四科取士:德行、博学、法令练达、刚毅有武略。